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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时男方有权赶走女方吗

2000-04-06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问:我的两位同事结婚时,单位分配给他们一套99平方米新福利房,条件是女方与孩子原有一套35平方米福利房退还给单位。在购房时,由男方办理签约手续,他成了户主。他们商量,购房款在双方公积金中支付,但男方在经办时,只用了自己的公积金支付。现在,男方提出离婚,并以他是“户主”,女方未付钱为由,要求女方搬走。请问:所购福利房的产权,离婚后如何处理?女方及孩子的权益如何保障?

专家意见:因该房屋是由于男、女双方结婚且女方将一套35平方米房屋退给单位而取得的。虽然,男方以购房人登记并支付了公积金,但这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该房屋产权应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。所以,男方要求是不合理的,也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。如男、女双方确已感情破裂,一致同意离婚,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时,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,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。因此,女方及其孩子不仅依法能得到部分房屋产权,而且可适当多分,以保护妇女、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。

(《解放日报》3.31李小华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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